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61********,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夏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至3月9日间,被告人夏某某先后至徐州市鼓楼区堤西村1号楼1单元、铁路二十三宿舍11号楼、惠工东村9号楼、二三公寓1号楼楼下等地,共盗窃电动车4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合计价值人民币3440元(以下币种相同)。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夏某某至徐州市鼓楼区堤西村1号楼1单元楼下,将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黑色宝悦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100元。
2.2020年3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夏某某至徐州市鼓楼区铁路二十三宿舍11号楼楼下,将王某甲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粉色依歆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840元。
3.2020年3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夏某某至徐州市鼓楼区惠工东村9号楼4单元楼下,将许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远扬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720元。
4.2020年3月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夏某某至徐州市鼓楼区二三公寓1号楼8单元楼下,将汪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爱顺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780元。
2020年3月9日,被告人夏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被盗电动车照片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王某甲、汪某某、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徐州市鼓楼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祁栋昭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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