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2403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县**镇**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2日被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3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6日被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2日中午,被告人夏某某在萧山区**街道*******超市门口快递暂存点内,窃得被害人朱某某派送的快递包裹一个,内有CEMOY牌眼霜一瓶,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189元。
2、2020年7月17日下午,被告人夏某某在萧山区**街道********超市对面小卖部快递暂存点内,窃得被害人李某某派送的快递包裹一个,内有儿童驼背矫正带一条,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45.9元。
3、2020年7月18日中午,被告人夏某某在萧山区**街道********超市对面小卖部快递暂存点内,窃得被害人李某某派送的快递包裹一个,内有茉贝丽思面膜4盒,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196元。
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基本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眼霜,面膜,儿童驼背矫正带;
2、书证:户籍资料,身份资料,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关键内容文字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淘宝订单截图,账单详情,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
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叶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夏某某供述与辩解;
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被告人夏某某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顾赶赶
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在家候审
2、电子卷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眼霜、鞋子、香水、T恤、袜子(暂存于涉案财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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