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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盗窃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镇**组。2012年7月10日被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元,2013年4月9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19日因盗窃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2月5日被纳雍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22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03月20日02时许,被告人夏某某伙同吴某某(在逃),潜入本市五华区**路***号*单元***号,盗窃了被害人王某某的一部苹果11手机(经鉴定价值4100元人民币),后携赃潜逃。

2、2020年03月20日03时许,被告人夏某某伙同吴某某(在逃)潜入本市五华区**路**号**单元**室,盗窃了被害人邰某某的一部OPPOR9手机(经鉴定价值500元人民币)、一部华为荣耀V30手机(经鉴定价值1400元人民币)、一部苹果x手机(经鉴定价值4200元人民币),后携赃潜逃。

被告人夏某某于2020年3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缴获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刑事判决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02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金艳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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