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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662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321972********,壮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2月25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6日2时许,被告人夏某某去到本市石排镇**村**大道**号**纸品厂门口。夏某某见被害人李某某睡在该工厂门口沙发上,胸前摆放有一部黑色苹果iPhone6手机(价值约600元)。夏某某上前将被害人李某某的苹果手机扒走并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伟强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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