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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726号

被告人夏某某,曾用名夏*,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83200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镇**村**屯**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镇**号楼**单元**室,务工。2020年1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8日晚上10点40左右,被告人夏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路和***路交叉口西南角的成人用品店,用随身带着的螺丝刀撬开柜子,盗窃男用成人用品一盒。
2、2019年9月29日晚上11点10份左右,被告人夏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路和**交叉口西南角的成人用品店,用随身带着的螺丝刀撬开柜子,盗窃紫色电动阴茎等成人用品一宗。

3、2019年12月上旬,被告人夏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附近成人用品店,用随身携带的的螺丝刀,砸开机器的塑料门,盗窃避孕套等成人用品一宗。

4、2019年12月31日凌晨4点半左右,被告人夏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路友客隔壁成人用品店里,选了一个靠南墙的柜子,用随身带着的螺丝刀撬开柜子,盗窃黑色飞机杯等成人用品一宗。

综上,被告人夏某某共盗窃四次,盗窃物品无法进行物价认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力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理由说明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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