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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盗窃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3752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221973********,汉族,安徽省庐江县人,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庐江县白山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盗窃于2013年5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7时40分许,被告人夏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路菜市场,趁被害人吴某某买菜之机,将其放置在电动车储物盒内的一部蓝色华为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166元钱。

2020年7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夏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辨认笔录、照片;6.现场监控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玉洁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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