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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8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捕前暂住荣成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兴文县**村**组**号)。2018年6月7日因盗窃被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荣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6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夏某某先后到山东省日照市、荣成市等地盗窃作案三起,盗窃现金人民币7000余元及华为手机一部、小天才电话手表一部,所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29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6月左右,被告人夏某某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采用拉车门方式,盗窃来某某车内小天才电话手表一部,价值人民币840元。

2、2019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夏某某到荣成市**街道办事处**广场北面**店北面胡同内,采用拉车门方式,盗窃王某某鲁******号轿车内华为P10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50元。

3、2019年10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夏某某到荣成市**街道办事处**小区**号楼下停车位,采用拉车门方式,盗窃汤某某鲁******号小型普通客车内现金人民币7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汤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延宗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押于荣成市看守所。

2.随文移交刑事侦查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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