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476号
被告人夏某某,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627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乡**村**号。因涉嫌盗窃2020年9月23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七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夏某某在周口市川汇区**街“**”专卖店内与张某某一起购买衣服时,趁店主刘某某不备,将其放在工作台鞋盒内的一部黑色华为P40手机盗走。经周口市川汇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5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陈述:刘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证言;
4、书 证: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等;
5、鉴定意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袁全
二O二O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15036******)现取保候审;
2、卷宗1册,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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