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1136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65********,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住**康园**栋**室,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犯罪嫌疑人夏某某在合肥市包河区**工地**栋楼地下室内,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了工地用于装修房屋的木地板共16箱(未拆封),经鉴定,价值7338元,现被盗木地板已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玉屏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的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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