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20〕608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村**号,现住青岛市即墨区**镇**号楼**单元**户。2015年9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2017年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1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6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脱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受案当日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夏某某于2020年1月19日至青岛市即墨区**街道办事处**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用沙丁将被害人隋某某停放在该公司餐厅南侧的白色宝路达四轮电动轿车盗走并将电动轿车的五块电瓶、电机拆下后以750元的价格变卖。经鉴定,被盗四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590元。
被告人夏某某于2020年5月12日23时许携带撬杠、角磨机等工具至青岛市即墨区**镇**自助银行,采取切割自动取款机防护钢板的方式欲盗窃取款机内现金,后逃离现场。案发时该取款机内有现金人民币38万元。经鉴定,被损坏的防盗窗等价值共计人民币409元。
被告人夏某某于2020年5月13日23时许携带撬杠、角磨机等工具至青岛市即墨区**路**银行处,采取切割银行卷帘门的方式进入银行内部欲盗窃取款机内现金,因触发警报后逃离现场。案发时该行自动取款机内共有现金人民币52.91万元。经鉴定,被损坏的卷帘门、防爆玻璃等价值共计人民币8938元。
被告人夏某某于2020年5月17日21时30分许在青岛市即墨区**办事处**村盗窃一辆自行车后骑自行车携带撬棍、角磨机等工具至青岛市即墨区**支行,采取用撬杠撬开自动取款机处两道防盗门的方式欲盗窃取款机内现金,因触发银行报警系统后逃离现场。案发时该行自动取款机内有现金人民币41.48万元。经鉴定,被损坏的防盗门价值共计人民币1942元。
被告人夏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在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通济派出所暂押等待核酸检测期间,于2020年6月18日20时许,趁看押人员不备脱逃。2020年7月5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烟台市**区**加油站内将被告人夏某某抓获。
被告人夏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多次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在依法被关押过程中脱逃,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脱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因部分犯罪系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夏某某因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杨
检察官助理:于铭赫
2020年10月10日
附:1.被告人夏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预审卷宗2册。
3.光盘1张。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