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织检职检刑诉〔2019〕3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80********,汉族,研究生学历,案发前系毕节市**管科**,户籍地址贵州省毕节市**路**幢**单元**楼**号,住址同上。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5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毕节市监察委员会交由织金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夏某某在2016年2月至2016年9月19日任织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兼**期间,负责织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下属碧云公司**业务,未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出纳王某某(已判刑)监督不到位,未督促其建立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库存现金底数不清;未按规定及时到银行打印银行对账单核对账目,对出纳提供的虚假银行对账单直接入账,未做到账实相符;未按财务规定保管财务专用章、银行印鉴章,而是交由出纳王某某长期保管使用;对单位办理的网上银行账户不监督、不管理,任由出纳王某某一人同时保管网银U盾及监督密码;直到2016年9月19日移交**工作时,仍未到银行核实存款余额,轻信出纳提供的银行对账单余额并以此作为结交**工作的依据。这些行为导致织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下属碧云公司资金长期处于无人监管状态,使出纳王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有机可乘。王某某于2016年3月至2016年9月18日利用其职务便利,采取伪造银行对账单、制作虚假凭证等手段,先后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将经开区管委会尾号为52001账户、碧云公司尾号为8121账户的公款共计7145125元转入其个人账户用于购买彩票和个人消费,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证明、任职文件、到案说明、会议记录、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贵州中恒信司法会计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织金经开区财政局**兼**职责期间,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定履行**职责,明知银行印鉴、财务专用章、网银U盾都由出纳一个人保管会造成财政资金重大安全隐患,听之任之,致使出纳王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织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和下属国有公司资金损失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猛
2019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办事处贵毕路碧水星苑6幢3单元7楼A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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