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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滥伐林木)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19〕864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9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现住景洪市**镇**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景洪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1日至9月15日),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12日至10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被告人夏某某为获取经济利益,经景洪市勐龙镇**村委会**村小组村民肖某某介绍,向**村小组村民购买待更新的橡胶树,后在仅办理了七户村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将购买的橡胶树全部砍伐并拉运至**木材厂加工出售。

经云南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夏某某滥伐林木共计120.24亩,损失林木5406株,损失活立木蓄积947.7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568.6立方米,林地权属为景洪市勐龙镇**村委会**村小组集体林权范围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明、林权证、见证人信息;2.证人肖某某、白某某、周某某证言;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5.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被采伐林木损失活立木蓄积947.7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做出判决,故应当撤销缓刑,把新发现的罪行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玉喃溜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依法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8797****、15894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级散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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