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一部刑诉〔2020〕654号
被告人夏国,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2********141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打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千岛街道**路**号。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2年8月、2005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三年;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再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4年3月、2014年10月、2015年12月、2016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九个月;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被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山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夏国至本区展茅街道**村**弄**号仓库内,窃得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5箱(价值人民币625元)。
2020年6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夏国驾车至本区朱家尖街道**村**岙**号“**商店”,翻墙后溜门进入店内,在柜子内窃得现金人民币9600元。
2020年6月17日上午,被告人夏国主动投案至朱家尖派出所,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夏国在家属协助下已退赔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夏国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舟山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夏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佳静
检察官助理:高梓敏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夏国现羁押于舟山市普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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