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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涉嫌开始赌场罪)(公开版)_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政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夏某某,女,19****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2219********27,汉族,小学文化,政和县*****经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现住福建省政和县*********20197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政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7月18日至2020年8月1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7月31日至2020年8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夏某某在网络上经人介绍,购买电脑、手机等先后在建阳、政和开办网络赌博工作室,以每月650元租用PC网络赌博平台,在网站是www.99kuaikai.com(主页上显示51快开的字样,压大小或单双)建立赌博平台,指使雇佣郑某某、雷某甲、雷某乙康等三人利用手机收取参赌人员赌资并兑换成游戏币,召集参赌人员通过押大小、单双等形式进行赌博,最终又为他们赢取的游戏币提供人民币兑换结算服务,至2019年6月11日被查获时,被告人夏某某通过支付宝号:17706091232和微信号:xia849967677、igodsson001、www147147qqq共收取参赌人员赌资467503.57元,非法获利80776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夏某某INPOWER电脑主机一台、龙骑士牌电脑主机一台;移动电话4台等物证;扣押夏某某人民币30万元等物证。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违法人员信息查询单等书证;

3、证人雷某甲、郑某某证言

4、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照片等;

6、电子数据等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租用网络赌博平台,以兑换游戏币方式收取赌资,为不特定的网络赌博人员提供赌博服务和资金结算,收取赌资467503.57元人民币,非法获利80776元人民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叶月春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自己住处。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七册,账本1本,U盘一个,光盘4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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