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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夏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886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住瓦房店市**乡**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瓦房店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2020年5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夏某某在其诉求正在办理期限内,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到北京国家**局等国部委越级上访,恶意反复登记8次,严重扰乱了国家**局等单位的正常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查询证明、训诫书等;2.证人殷某某、任某某、陈某某、宋某某、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的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在办理期限内,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到北京上访、越级上访,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诉求,恶意、反复登记,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犯罪嫌疑人夏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福田
代理检察员:  司军凯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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