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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江西省丰城市人,身份证号码:362202199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江西省丰城市**镇居委会**路**号。现住丰城市**街道****区*栋*单元***室。2014年7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日,2017年7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2日被我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3日上午11时许,罗某某因想吸毒找到夏某某,夏某某找到龙某某购买毒品,然后在当天晚上8时许在丰城市**街道**酒店门口购买了1000元“冰毒”,之后双方离开。在凌晨1时许,夏某某找到罗某某并在****旁的江西**公司夏某某的办公室内吸食毒品,酆某某也来到夏某某所在的办公室吸食毒品“冰毒”。

2、2020年5月7日晚上22时许,夏某某因和妻子吵架,在丰城市**街道**酒店开房间,使用酆某某身份证开房,由夏某某现金支付了房费,并叫来了酆某某,之后在凌晨0时许,夏某某想要吸食毒品,就通过微信找到了“***”购买了1000元毒品“冰毒”,并让酆某某表弟去**交易毒品,因没有吸毒工具,所以于5月8日上午8时许,叫徐某某带着吸毒工具来到丰城市**街道**酒店,之后徐某某、酆某某在宾馆内吸食毒品“冰毒”。

3、2020年5月8日下午15时许,在夏某某所在的**沙场办公室内,由于当天上午,夏某某、酆某某、徐某某吸食的毒品没有吸食完,所以夏某某提议去其**的沙场内继续吸食毒品,三人在夏某某**沙场的办公室内继续吸食毒品,酆某某与徐某某离开之后,熊某某也来到夏某某办公室并吸食了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涉案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雷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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