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Z516号
被告人夏某某(自报),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32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住抚州市广昌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暂押于普宁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临时医学观察监管病区。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01日01时19日,被告人夏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VXD****号小型轿车,途经广东省普宁市环市东路与流沙大道交叉路口路段时,被普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广东省正理司法鉴定中心对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夏某某驾驶粤VXD****号小型轿车时血液乙醇的含量为92.5毫克/100毫升,处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单、相关相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2.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广东正理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某旋
检察官助理:卢某县
(院印)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现暂羁押于普宁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临时医学观察监管病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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