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664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6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地武汉市黄陂区**镇**村**号,住武汉市黄陂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于2020年7月24日、8月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和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8时许,被告人夏某某因朱某某纠缠其妻子李某某等事宜,遂至本区武湖农场江尚怡品小区寻找朱某某理论,双方在该小区门口碰面并发生口角至相互扭打。后朱某某跑离现场,被告人夏某某遂持砖头,将朱某某停放在小区门口附近的鄂AD51987号白色东风风神牌新能源电动汽车的玻璃、车前灯等部位砸坏。经武汉市黄陂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上述车辆被损价值人民币5613元。
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于2020年7月2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到案经过;2.被告人夏某某户籍信息、办案说明、被损车辆照片及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3.证人任某某、朱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6.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毅
检察官助理林定敏
2020年1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3720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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