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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故意杀人案)_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息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79********,汉族,中专文化系开磷集团工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住息烽县**镇**栋**单元**。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25日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息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故意杀人,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2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夏某某在息烽县**街**段某某下班时发现杨某某将段某某接走,遂产生了将杨某某、段某某二人杀死的想法。随即被告人夏某某驾车追赶杨某某、段某某,在息烽县**镇**村**大道上将杨某某驾驶的车辆逼停后,持刀将杨某某的右手臂杀伤,因段某某阻拦、劝阻,被告人夏某某自动放弃了犯罪行为,报警后在现场等待民警出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水果刀等作案工具;2.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3.被害人段某某、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及辩认笔录;7.处警视频、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在作案过程中自动放弃了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属于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息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勇

                             检察官助理 张警警

2020年7月28

                                                    

附件: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息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作案工具水果刀等现存放于息烽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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