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乡**村,系**建材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人夏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6日经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于2020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8月份的一天,陈某某(另案处理)因在广西欠他人债务一事,被被害人刘某某和李某等人找到,向其索要了5万元,事后陈某某认为李某等人收钱时并没有出具借条,怀疑当时是被李某等人敲诈,于是联系了被告人夏某某,告知夏某某如果李某等人再来找讨债,便找人教训一下他们,夏某某表示同意。
2011年12月14日17时许,李某要被害人刘某某开车,带人一起来到衡阳市蒸湘区雨母山镇雨母村附近找到陈某某索要债务,陈某某便打电话给被告人夏某某,夏某某随即纠集外号“涛伢子”、“香妹子”(身份不祥)的社会青年持棍追打前来讨债的李某等人,将李某等人打跑,其中一名社会青年将正在路边车上等候的被害人刘某某捅伤,陈某某见状,便驾驶被害人刘某某所开的小车将其送至附二医院进行抢救。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重伤二级,伤残程度评定为一个八级伤残、二个十级伤残。
被告人夏某某于2018年2月1日与被害人刘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7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夏某某主动到雨母山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夏某某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指使他人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夏某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夏某某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靖
检察官助理:周茜茜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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