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现住汉川市**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7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3时许,被告人夏某某驾驶一辆欧派牌电动车从**镇**家中到汉川市**镇**路****养生会所,因被告人夏某某怀疑其妻子李某某在外有情人,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争吵后持刀将李某某砍伤,经鉴定,李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证人证言;3.物证书证;4.鉴定意见;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霞
2020年7月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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