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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故意伤害案)_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南县,现住汝南县****庄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8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本案由驻马店市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3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夏某某酒后到翟某某家,因生活琐事和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纠纷后引发撕打,夏某某将王某某的右手大拇指咬伤。后经汝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后被告人夏某某及其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自愿和解,赔偿被害人五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谅解书等;

2、​ 被害人陈述;

3、​ 证人证言;

4、​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

6、​ 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鹤笛

2020年9月15日 

附:

1.​ 被告人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证人名单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5.​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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