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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745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21978********,出生地:广东省韶关市 ,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广东省乐昌市**镇**生活区**小区**号,住同址。2020年3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夏某某骑电动自行车行至广州市****街**号附近,遇姬堂社区疫情防控1号岗。被告人夏某某因口罩佩戴问题与检查人员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斗。期间,被告人夏某某将踢打其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童某某推倒,致左侧尺骨鹰嘴骨折。经鉴定,被害人童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打斗期间,有人员报警。打斗结束后,被告人夏某某未离开现场。随后,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民警到场,将被告人夏某某带回调查。 

被告人夏某某向被害人及所在公司赔付人民币65000元,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经签认的案发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及社区证明、《谅解书》等书证材料;5、勘验、检查材料6、鉴定、检验意见;7、辨认材料;8、视听资料;9、户籍和前科材料等;10、刑事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及归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明知他人已经报案,没有离开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夏某某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现有证据反映,被害人童某某的行为有过错,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建议你院依法对被告人夏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甄迪庚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户籍地:广东省乐昌市****生活区**小区**号,暂住本区**,电话1350029****。保证人:陈某某,电话1382606****。

2.本案案卷材料共贰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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