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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485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9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街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夏某某在昭阳区**工地钢筋棚处与陈某某因吊钢管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夏某某打了陈某某下巴一拳,导致陈某某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远航

2020年7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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