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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5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住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村出租屋,个体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被榆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1时许,被告人夏某某与被害人袁某某等人在位于榆中县**镇**大道******门口啤酒滩喝酒的过程中,二人发生争执。袁某某先在夏某某的脸部打了两巴掌,被告人夏某某遂让袁某某道歉,袁某某未道歉。后被告人夏某某回自己经营的理发店内取了一把弹簧刀,持刀返回到******门口将被害人袁某某肩部、腹部捅伤。经鉴定,被害人袁某某所受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晓燕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榆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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