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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公诉刑诉〔2019〕279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21978********,汉族,中专文化,长沙市**运输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及住长沙市天心区**路**号**栋**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30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于2019年3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后又于2019年4月11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4日19时许,被害人吕某甲的弟弟吕某乙将所驾驶的运土车停在长沙市开福区富兴二期中建五局工地进口道上,为此与被告人夏某某和梁某某发生冲突。当晚20时许,被害人吕某甲、吴某乙、肖某乙等六人至工地向被告人夏某某、梁某某讨要说法,并动手拳击梁某某,被告人夏某某冲出人群在厨房拿了一把柴刀对着被害人吕某甲、吴某乙、肖某乙等人一顿乱砍,致被害人吕某甲左胸腹部裂创、被害人吴某乙左腰部皮肤裂创、被害人肖某乙右肩胛区损伤。经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吕某甲、吴某乙、肖某乙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夏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吕某甲、吴某乙、肖某乙的医药费等费用损失,共计人民币24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吕某甲、吴某乙、肖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病历资料、调解协议等书证物证照片;2.证人肖某甲、邓某某、吴某甲、梁某某、吕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吕某甲、吴某乙、肖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结论;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三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小兵

2019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73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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