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41998********,傣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住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镇**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永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5日被永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夏某某与杨某甲在永德县德党镇永昌路“忘乡居”烧烤店前发生口角争执并相互推搡,过程中杨某甲用机制木炭打了夏某某额头一下,后被在场的人拉开,随后夏某某进入烧烤店的厨房里拿得一把菜刀,用菜刀砍伤杨某甲左耳。2019年7月14日9时28分,被告人夏某某主动向永德县公安局德党派出所投案。经永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甲左颞部距左耳根上方1.3cm的愈合性疤痕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作案工具菜刀一把;
2. 证人蒋某某、杨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
4. 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
6. 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7.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贵艳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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