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夏某某故意伤害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87********,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巧家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乡**村**号,农民,群众。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8时许,被告人夏某某在乘坐**路公交车时,遇到之前与自己发生过矛盾的被害人周某某(男,59岁)。后被告人夏某某出于报复心态,跟随周某某在**街**公交站下车,并在尾随其至本市西山区**门口时,用事先在路边捡到的一块砖头从背后将周某某头部砸伤。经鉴定,被害人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口证明、抓获及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报案材料及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5.鉴定意见;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及扣押清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秀莲

2020年3月10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山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贰册、光盘伍张;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叁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