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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Z1482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住安徽省宿州市桥区**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7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决定逮捕,同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夏某某因准备结婚邀请朋友、同学李某某、刘某某、丁某某等人在宿州市**大酒店包厢内喝酒、吃饭,后李某某、刘某某和丁某某发生争吵、厮打,李某某用啤酒瓶将丁某某头部砸烂造成报警,西关派出所接110指令后,民警高某某带领辅警王某某、周某某、魏某某、郭某某出警来到**酒店门外,民警先将受伤人员丁某某送上救护车并将刘某某控制,后对被告人夏某某了解事情情况,被告人夏某某后被女友拉到酒店停车场,公安民警在现场处置过程中,李某某在现场辱骂警察并推搡在场民警,公安人员遂对其控制,在控制过程中,李某某挣扎反抗,被告人夏某某从酒店停车场快跑过来用膝盖朝民警被害人高某某后腰部顶了一下,造成被害人高某某腰部受伤。

2020年11月6日晚,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西关派出所民警在案发现场将被告人夏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取得被害人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前科查证、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魏某某、郭某某、周某某四人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提取制作的现场视频资料;

6.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宁生

                                     检察官郑玉宏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在宿州市看书所

2.诉讼、证据卷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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