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19〕1263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5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光山县**乡**街道**,现住佛山市禅城区**号**。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2月14日被原佛山市石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30日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7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事实
2019年4月5日15时许,被告人夏某某饮酒后在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号楼下,因不满被害人周某某让其老乡挪车,遂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夏某某持砖块追打被害人周某某,致周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二、故意伤害事实
2019年4月24日3时许,被害人姚某某饮酒后打翻了被告人夏某某的妻子在佛山市禅城区旧**牌坊附近经营的一宵夜档内的食材,后在朋友的劝阻下离开。被告人夏某某手持棍子冲上前殴打被害人姚某某,致姚某某受伤倒地。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姚某某波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19年5月7日22时许\,被告人夏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旧牌坊附近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邱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周某某、姚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肖南岳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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