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公诉刑诉〔2019〕810号
被告人夏**,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乡镇**路**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远万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4日晚23时许,被告人夏远万因为琐事心生烦闷,到原苍南县龙港镇洪口路**号,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被害人李某甲堆放在该处屋前房檐下的无纺布袋等货物点燃,后火势延烧到二楼阳台,导致堆放在一楼门前的毛毡布三角挂旗20000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0400元)、成品布袋5000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200元)、无纺布束口袋20000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400元)、出口无纺布手提袋5000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000元)、出口无纺布手提袋5000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400元)、布袋手提带20000根(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000元)、布袋手提袋3000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240元)、铝合金卷闸门2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543元)、铝合金手推门12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05元)、铝合金防盗窗4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38元)、金某某牌缝纫机4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696元)、普通缝纫机纱线250.8kg(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19元)及一楼房子内、外墙、二楼阳台的空调外机4台、棚户等物品被烧毁。上述被烧毁物品合计总价值266041元。被告人夏远万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李某甲5万元损失,并取得被害人李某甲的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夏远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户籍信息、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收据、刑事谅解书、发票及照片、关于房屋被烧维修预算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
2.证人证言:证人李洪琴、倪某某、李某乙修、谢小影、黄国平、雷新芽、李洪住、李某丙、李洪付、杨花梅、罗某某、吴某某、杨桥、李某丁、李某戊、李洪砍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夏远万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资料制作说明及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远万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使他人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远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联同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夏远万现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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