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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_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81986********,回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镇**街,住户籍地。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20年4月30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夏某某与吕某某(不起诉)系夫妻关系。2014年二人均参与贷款购车,自辛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用社)贷款393000元,向辛集市**重卡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购买陕汽主挂汽车(主车牌照号:冀A*****,挂车牌照号:冀A*****挂),保证人辛集市**汽贸公司;同日,信用社与该车的挂靠单位藁城**汽车运输队签订汽车消费贷款抵押合同,以上述车辆办理了抵押登记。由于夏某某、吕某某不及时偿还所借款项,信用社将夏某某、吕某某及**公司起诉至辛集市人民法院,辛集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辛民二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夏某某、吕某某夫妇共同偿还信用社254736. 92元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293元,并判定**公司对上述债务及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夏某某、吕某某夫妇仍拒不履行,信用社将上述判决确定的所有款项从**公司的账户直接划拨。夏某某、吕某某不偿还**公司款物,**公司在多次催要无果情况下依法向辛集市人民法院提起追偿权诉讼,辛集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2日依法作出(2017)冀0181民初2400号判决:判决夏某某、吕某某偿还**公司购买大货车垫付款61521.3元及利息,偿还代偿款420850.39元及利息,原告律师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5938元。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该判决生效。夏某某、吕某某仍不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义务,**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辛集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执行。辛集市人民法院依法向吕某某、夏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到庭传票、报告财产令、限期交付财产通知书,夏某某、吕某某仍不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义务。

另查明,夏某某账户内2018年有多笔大额现金存款及通过网银多次进行大额消费记录。案发后,夏某某全面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公司对夏某某、吕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辛集法院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审查登记表,报告财产令,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限期交付财产通知书,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 个人信用报告,银行交易明细,到案经过,执行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转账凭证,户籍证明信及前科证明; 2、证人证言:贾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夏某某供述,执行笔录;4、同案犯吕某某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侦查阶段夏某某全面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对夏某某夫妇的行为表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夏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夏某某单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群茹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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