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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抢夺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513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8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抢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夏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3月11日凌晨,被告人夏某某伙同朱某某、徐某某(均已判决)经预谋后,由徐某某驾驶牌号为“苏J****6”桑塔纳轿车至本区**路一公交车站附近,被告人夏某某、朱某某采用抛丢、拾捡钱包等方式,将被害人鲍某某骗至徐某某车上,被告人夏某某、朱某某又以查看鲍某某是否捡到钱包为由,要求鲍某某交出随身携带钱款以查验是否系夏某某等人丢失的钱包内的钱款,被害人鲍某某将现金人民币4000 余元、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交给被告人夏某某等人查验,并告知银行卡密码,后朱某某佯装与被害人一同下车,在被害人鲍某某下车后,朱某某即关闭车门,徐某某驾车快速逃离现场。当日,被告人夏某某等人持上述银行卡取款人民币20000元。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夏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鲍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夏某某等人采用查验其随身钱款以证实其没有捡到被告人钱包的方式从其处取得人民币4700元及银行卡一张,后其银行卡被取款人民币20000元的事实。

2.同案犯朱某某、徐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夏某某伙同其两人采用上述方式得款24000余元的事实。

3.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2011年3月11日,户名为鲍某某的账户内提取现金20000元的事实。

4.扣押、发还清单证实,朱某某退赔赃款人民币10000元,徐某某退赔赃款人民币1000元。

5.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夏某某的到案经过。

6.相关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夏某某身份情况。

7.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抢夺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能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夏某某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井翠翠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212/1901****)。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征询律师意见函、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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