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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抢劫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三部刑诉〔2020〕10045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号附**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2时许,被告人夏某某通过攀爬厨房窗户进入被害人陈某某租住的南昌市红谷八路**号一民房**楼**室,因在房间内未翻找到财物,其进入厨房拿走菜刀放置在被害人床边桌子上,并从卫生间找到牙刷掰断后对住被害人颈部向被害人索要财物,被害人被迫通过支付宝向其转账1000元。

2020年8月6日11时20分许,民警在南昌市红谷八路**网吧将被告人夏某某抓获,从其微信零钱中扣押人民币550元,通过转账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夏某某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陈某某辨认被告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荣玉婷

检察官助理:孙琦

2020年11月12

                                      

附: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看守所**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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