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夏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9196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重庆市**区**警卫处**,户籍地重庆市渝中区**街**号**号**,住重庆市永川区**道**号**小区**栋**号。因涉嫌徇私枉法罪,2019年7月31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决定,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决定,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11月6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龙某某斗殴案案卷物证;
2.《干部任免审批表》、《起诉书》等书证;
3. 证人聂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公安执法办案系统中龙某某等人斗殴案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李大槐
检察官:郑光军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六册;
3.《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