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安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夏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21954********,汉族,小学,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安陆市,户籍所在地安陆市**镇**村**组,现住安陆市**镇**村**组5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安陆市公安局雷公派出所监视居住,2020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安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晚,被告人夏某甲以让被害人李某某帮其拿药为由将李某某骗至自己家中,后采取威逼手段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案发后,经孝感市康复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李某某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智力残疾人证等书证;2.证人夏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奸淫无性防卫能力的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涢雁
检察官助理:倪艳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甲现羁押于安陆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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