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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强奸案)_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明检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镇**村**号,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街道**村**号**房。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1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左右,被告人夏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成为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4月份左右分手,夏某某在分手后不断纠缠、骚扰李某某。2020年5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夏某某以骚扰李某某家人为由胁迫受害人李某某去到其位于佛山市高某某荷城街道**村**号**房出租屋内。在李某某明确拒绝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夏某某将其推倒在床并按住其肩膀,企图强行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因李某某极力反抗而未能得逞。李某某将其推开后,夏某某拉住她不让其离开,李某某用撞墙等方式反抗,在此过程中造成李某某膝盖等部位受伤。5月28日20时许,夏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自动投案。经鉴定,李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3.证人李惠飞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7.勘验、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被告人夏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自愿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继真

                                               检察官助理 李秋怡

                                               

2020年9月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本案被扣押物品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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