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20〕1392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10811984********,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中旬,被告人夏某某在温岭市城东街道创业大厦2幢14楼1401房内开设“梭哈”形式的赌场,纠集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期间开设赌场5天,非法获利约17000元。
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夏某某主动到温岭市公安局太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等;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及情况说明、证人李某某、孙某某、陈某甲、张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舒静
(院印)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 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39********)。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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