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383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51999********,汉族,初中文化,系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家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夏某某经微信朋友发展,开始担任“佰胜娱乐”赌博网站代理,在昆明市**区**区等地利用“佰胜娱乐”手机APP软件开设赌场,通过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等交流平台进行推广,对外招募赌客组织进行赌博活动,同时发展代理下线,通过“全民代理管理后台”对代理人员分级管理、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截至案发,被告人夏某某参与赌博网站分成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2020年4月16日19时许,经电话传唤,被告人夏某某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孙某某、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证据:手机电子提取记录及截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纲
2020年8月4日
附: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呈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