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夏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74********,汉族,初识字,务工,住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被告人夏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朱良鸿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退回天长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次(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2月3日、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4月1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3日、2020年3月4日至2020年3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8年10月18日,被告人夏某某在其自家日杂店中开设赌场吸引不特定参赌人员前来赌博,主要赌博方式有打“麻将圆子”、“比鸡”、“摇骰子”,夏某某提供赌具、场所、茶水、饮料、香烟等服务,并从中抽头获利,2018年10月28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赌资28000余元,参赌人员20余人,现场控制参赌人员10余人。2017年至2018年10月,被告人夏某某以其经营的日杂店提供场所,以“摇骰子”方式进行赌博,每次参赌人员达二、三十人,被告人夏某某按庄家赢钱两千元以下抽头50元,庄家赢钱超过两千元抽头100元,共抽头获利2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退出违法所得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拘留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提取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提供场所供他人进行赌博,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乐先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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