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一刑诉〔2020〕Z4312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巢湖**路居委会,住巢湖市**小区**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夏某某利用“微信”聊天软件,组织人员在“波克安徽麻将”软件上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网络赌博,并使用“微信”软件进行赌资结算及抽头。经合肥德强会计事务所审计,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42815元,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5355元。
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夏某某主动至巢湖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等书证;
2.证人牛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夏某某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琼
检察官助理:阚冰冰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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