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4553号
被告人夏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87********,汉族,大专文化,系上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路**弄**号,住上海市杨浦区**路**弄**号**室。2020年4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7月7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夏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1月29日起,被告人夏某某伙同他人,在手机“东风麻将”APP上组建“快乐玩乐”赌博俱乐部,用以赌博活动。被告人夏某某招揽参赌人员李某某、董某某、盛某某等人以“敲麻”游戏方式进行网上赌博,以每1元人民币兑换积分1分的方式为参赌人员在游戏后台充值,以每局游戏输赢1分折算人民币1元的规则,使用微信转账为参赌人员结算赌资,并抽取每局1元人民币作为台费。至2020年4月2日案发,被告人夏某某在网上组织的“快乐玩乐”赌博俱乐部后台为参赌人员充值共计人民币117102元,参赌金额共计人民币117102元,对战记录共计11622条,非法获利人民币11622元。
2020年4月2日,被告人夏某某在上海市杨浦区**路**弄**号**室被公安机关抓获,主动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2.参赌人员金某某、陈某某、周某某、钟某某、王某某、姜某某、李某某、盛某某、董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夏某某组织其参与网络赌博活动、收取台费的事实。
3.民警施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夏某某及涉案参赌人员的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夏某某处扣押涉案手机1部。
5.“东风麻将”APP玩家账号信息、俱乐部成员信息截图及成员微信截图,证实被告人夏某某及涉案参赌人员相关网络账号的情况。
6.微信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转账截图等,证实被告人夏某某向参赌人员收取台费的事实。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工作情况、“东风麻将”后台数据光盘、“快乐玩乐”俱乐部对战记录表、成员积分表,证实涉案“快乐玩乐”俱乐部赌博的局数和赌资情况。
8.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夏某某的到案情况。
9.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查获的涉案参赌人员均已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10.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夏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立赌场供他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夏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夏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雪岩
检察官助理:董文君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含光盘一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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