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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第二检察部刑诉〔2019〕2956号

被告人夏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01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因其出于哺乳期于当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份以来 ,被告人夏某某通过“闲聊” APP创建群组拉人进群,并在群里组织韩某某,张某某、丁某某等人在“麻友圈”APP里开房间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夏某某从中抽成,一共从中获利1329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名账号截图、微信支付交易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张某某、丁某某、彭某某、王某某、熊某某、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5.电子证据及视听资料:讯问录音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移动终端组织赌博活动,并从中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提起公诉。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果

2019年1231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壹张、《量刑建议书》叁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案件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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