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湄检公诉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户籍地址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路**号**单元**室,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栋**单元**室。2018年5月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湄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1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湄潭县公安局补充移送起诉了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退回湄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湄潭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被告人夏某某与黄某甲、徐某某、欧某某、陈某甲(后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湄潭县湄江街道金花村五组、新街村联合组等地组织赌客以刨“包谷子”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在开设赌场期间,夏某某负责管理赌场,黄某甲、徐某某、陈某甲、欧某某等人协助夏某某管理赌场,胡某某、王某某、黄某乙、陈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负责赔杀及抽头打水,欧某某、李某某、周某某、何某乙、梁某某、陈某乙等人在赌场上放高利贷。2016年7月至10月期间,夏某某等人先后邀约朱某甲、苟某某、潘某某、周某某、彭某甲、何某甲等30余人到湄江街道金花村五组彭某乙家院坝及屋后竹林、陈某乙家树林、杨某甲家树林等地进行赌博,共计组织赌博20余场。按照50元或100元起底下注,上不封顶,每局按赌资的3%进行抽头打水,每场抽头打水约10000元,共计抽头获利20余万元。除去支付场地费、车费、抽头打水人员报酬、望风人员的报酬及其他开销外,剩下的钱由夏某某、黄某甲、徐某某、陈某甲等人进行分配,夏某某分得3万元左右。
2016年7月的一天19时左右,被告人夏某某与黄某甲等人在湄潭县湄江街道金花村五组开设赌场期间,潘某某在参赌过程中“开荒碗”(空口下注输钱后无钱赔付赢家)后,夏某某与黄某甲、黄某乙、杨某乙(另案处理)、龚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对潘某某实施殴打,后将潘某某强行带至湄潭县城茶坡顶上,持砍刀、鞋等物品对潘某某实施殴打,造成潘某某头部、脸部、胸部、大腿等部位多处受伤。次日,黄某甲等人为了防止潘某某的家人报案,便通过他人从中调解,后潘某某未向公安机关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扣押的笔记本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到案经过、前科材料、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李某某、朱某乙、周某某、何某甲、彭某甲、陈某乙、彭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谋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遗漏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兴波
检察官助理 佘 欢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夏万东夏某某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