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夏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公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95********,汉族,益阳市赫山区人,小学文化,无业,住赫山区**镇**楼**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2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本院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7日、2020年3月27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3月1日、2020年4月22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06月06日23时许,被告人夏某某不停地给文某某(女)打电话,要其到“魅特”酒吧玩。文某某不愿意,并明确告知被告人夏某某自己和男朋友刘某甲一起在秀峰公园玩。被告人夏某某赶到秀峰公园找到了文某某和刘某甲后,继续纠缠文某某,并动手拖她。刘某甲见状对夏某某说他们要先到“秀吧”酒吧他哥哥那里去拿点东西。于是三人一起乘出租车到了“秀吧”酒吧门口,刘某甲的哥哥刘某乙及朋友李某乙、李某丙、李某甲在门口等。刘某乙的朋友问发生了什么事?刘某甲讲了事情的来龙去脉。之后,刘某甲又问被告人夏某某还需不需要文某某去“魅特”?夏某某说不需要了,便乘出租车离开。不久,被告人夏某某打电话给“辉伢几”,由“辉伢几”邀集多人乘坐湘******黑色小汽车,会同夏某某一起来到“秀吧”酒吧,对刘某乙的朋友李某乙、李某丙、李某甲三人实施殴打。经法医鉴定李某乙、李某丙属轻微伤。

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夏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夏某某赔偿了两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他们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文某某、刘某甲、李某甲、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李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邀集多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夏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夏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案发后,夏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夏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若辉

2020年5月8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116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电子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