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栖检部一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夏某某,曾用名夏某乙,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8197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栖霞市**镇**路**村**号,现住址:栖霞市**镇**路西“**旅馆足疗”店内。2019年5月8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栖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本院批准,被栖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烟台市看守所。
辩护律师林明坤,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7日,被告人夏某某在栖霞市**镇**路西其经营的“**旅馆足疗”店内二楼201房间容留卖淫女王某某、孙某某、李某某、牟某某四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夏某某提供卖淫场所、食宿等便利条件并抽取嫖资提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收款二维码等;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人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栖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淑江
2019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羁押于烟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共计二百四十八页。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数学”小本一册、收款二维码二张。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