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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刑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81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湖南省资兴市,户籍地所在地及现住地为资兴市**街道**社区**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5日被资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间,被告人夏某某在其位于资兴市**镇**居委**组的家中,多次容留吸毒人员田某某、李某某、代某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左右的一天,李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夏某某一起吸食毒品。过了一会,李某某带着一小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来到夏某某家中,两人使用自制吸毒工具,以“烫吸”的方法将毒品吸食完。

2.2020年2月左右的一天上午,代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夏某某一起吸食毒品。过了一会,代某某带着一小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来到夏某某家中,两人使用自制吸毒工具,以“烫吸”的方法将毒品吸食完。

3.2020年5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夏某某电话联系田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过了一会儿,田某某来到夏某某家中,夏某某向田某某购买了2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之后,两人在夏某某家中,使用自制吸毒工具,以“烫吸”的方法吸食了部分毒品,当晚田某某睡在夏某某的家中。第二天两人吃过午饭后,被告人夏某某和田某某在夏某某家中,再次使用自制吸毒工具以“烫吸”的方法将剩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吸食完。之后两人一起在夏某某家中聊天到晚上,当晚21时许,两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归案后,被告人夏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提取笔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现场检测报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情况说明(附代某某的逮捕决定书、逮捕证等)、户籍资料等;

1证人李某某、田某某、代某某的证言;

1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

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在家中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在拘役五个月以下,并处罚金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志玲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资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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