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二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3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街**里**号。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9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黄陂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2019年12月30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至11日,被告人夏某某在本区横店街四海商务宾馆用身份证登记开房并支付房费,先后入住806、820号房间,后容留徐某某(另案处理)携带毒品向吸毒人员杜静、叶堃、某某某、杨宣梁贩卖并一同吸食毒品,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现场检测:被告人夏某某及徐某某、杜静、叶堃、某某某、杨宣樑六人尿液均呈甲基苯丙胺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尿液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黄某某、杨某乙、某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4.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5.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 6.抓获经过;7.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韩光海
2020年1月19日
附: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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