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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夏某某(绰号“**”、“**”),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8********0810,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夏某某在富川瑶族自治县**镇**村的家中二楼房间内,由吸毒人员夏某甲、徐某某提供毒品冰毒,与夏某甲、夏某乙、徐某某一起吸食。

2019年12月,被告人夏某某在富川瑶族自治县**镇**村的家中二楼房间内,由夏某甲、夏某乙提供毒品冰毒,与夏某甲、夏某乙一起吸食。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夏某某被公安机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忠胜

               检察官助理:廖莹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富川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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