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395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94********,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居民,家住弥勒市**镇**组**号**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夏某某为满足自己日常吸食毒品需要,先后五次容留陶某某在其位于弥勒市**镇**组**号**号家中吸食毒品小马。
被告人夏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师建伟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808731****;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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